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的产生、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,每四年召开一次。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委员、委员、秘书长等领导人选; (三)听取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; (五)审批会员入会; (六)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; (七)讨论、通过有关提案、决议;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,常务委员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 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或罢免正、副主席及秘书长; (三)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及重要工作安排; 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;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八)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一)审议并通过本会的事业发展规划、规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涉外活动、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。
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/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委员会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委员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。
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实施等额选举,有1/2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。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 (二)在健身气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,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选举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为四年。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二十四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委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,交常委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七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下设秘书处,常委会闭会期间在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领导下,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。